烟台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第七项规定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的,分别由公安机关、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27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