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禁止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外,还应当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水产养殖、畜禽养殖;

(三)游泳、垂钓、水上训练、旅游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