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十五条有效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禁止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外,还应当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二)水产养殖、畜禽养殖;(三)游泳、垂钓、水上训练、旅游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27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