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船舶,指各类排水或者非排水的船、艇、筏、水上飞行器、潜水器、移动式平台以及其他移动式装置。
(二)海上设施,指水上水下各种固定或者浮动建筑、装置和固定平台,但是不包括码头、防波堤等港口设施。
(三)客船,指核定载客超过十二人的船舶,包括载客帆船。
(四)机动船舶,指以机器作为主要推进动力的船舶。
(五)水路运输船舶,指除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舶以外的货船、客船、工程船、趸船等船舶。
(六)渔业船舶,指从事渔业生产的船舶以及属于水产系统为渔业生产服务的船舶。
(七)休闲船舶,指核定载客十二人以下的休闲渔业船舶和休闲旅游船舶。
(八)休闲渔业船舶,指以休闲娱乐为目的,从事海上垂钓、采集、养殖、捕捞等体验渔业生产活动的船舶。
(九)休闲旅游船舶,指除休闲渔业船舶以外的,从事海上旅游、观光、娱乐等休闲活动的船舶。
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