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船舶、海上设施、航空器以及人员在海上遇险,应当及时发出遇险信号,并立即向海上搜救中心报告遇险时间、地点、人数、原因、遇险状况以及救助需求等信息。

船舶、海上设施、航空器发现海上险情事故或者收到遇险信号时,应当立即向海上搜救中心报告。

发出错误遇险信号的,应当及时纠正,消除影响,并立即向海上搜救中心报告。

禁止谎报、瞒报、夸大海上险情信息以及恶意拨打海上搜救报警电话。

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