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第三章 海上休闲规定第三十条有效使用休闲旅游船舶从事经营性海上休闲活动的,休闲旅游船舶经营人应当依法取得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的营运许可。前款所称的海上休闲活动,是指在通航水域的陆、岛、海洋牧场平台等海上渔业休闲活动设施之间的载客运输行为,以及始发地和到达地为同一地点的载客观光、娱乐等巡游活动。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29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