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第二章 海上交通安全规定第十七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对海上交通安全有较大影响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停航、限航限速、划定交通管制区、单向通航、责令离港等相应交通管制措施,并向社会公告:(一)天气、海况恶劣;(二)发生影响航行的海上险情或者海上交通事故;(三)进行军事训练、演习或者其他相关活动;(四)开展大型水上水下活动;(五)特定海域通航密度接近饱和;(六)其他对海上交通安全有较大影响的情形。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29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