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第二章 海上交通安全规定第十五条有效港口经营人、船舶修造企业等应当将水路运输船舶进出港、靠离泊、锚泊、试航等动态计划提前报告海事管理机构。天气、海况恶劣时,船舶修造企业应当妥善采取安全保障措施,为在修、待修以及试航船舶、海上设施提供安全水域停泊,不得安排其冒险开航。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29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