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社会心理服务条例第十七条有效公民应当重视自身心理健康,学习心理健康知识,提高心理健康素养。家庭成员应当相互关爱,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发现家庭成员有心理健康问题的,应当及时疏导和干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针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特点开展家庭教育。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