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社会心理服务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市、县(市、区)负责社会心理服务管理工作的部门应当整合社会心理服务资源,完善社会心理服务行业组织建设,加强行业管理。社会心理服务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引导行业健康发展。鼓励社会心理服务行业组织建立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心理咨询室、社会工作室以及各类社会心理服务场所之间的合作机制,确保社会心理服务工作接续开展。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