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在建筑退让红线区域停车泊位,未按照停车种类、停车方向、停车标线有序停车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十元罚款。在道路停车泊位,未按照停车种类、停车方向、停车标线有序停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故意损坏道路停车泊位设施、设备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八项规定,在城市免费道路停车泊位持续停车超过二十四小时,或者在政府投资建设的免费公共停车场持续停车超过二十日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