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机动车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停车种类、停车方向、停车标线有序停车,车身不得超出停车泊位;

(二)按规定缴纳停车费用;

(三)不得故意损坏停车设施、设备;

(四)不得违规占用无障碍停车位、新能源车充电停车位;

(五)不得违法停放载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

(六)不得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七)不得在盲道、公交站点以及设置有禁止停车标志、标线的路段停放;

(八)在城市免费道路停车泊位持续停车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在政府投资建设的免费公共停车场持续停车不得超过二十日;

(九)限时段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按照规定时间要求停车;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