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行政机关根据需要设立行政调解委员会,制作并公布行政调解受理事项清单,依法对有关的民事纠纷和行政争议履行调解职能,也可以委托、邀请或者联合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