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全面推进健康乡村建设,优化县域内医疗卫生资源配置,推进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建设,加强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提高乡村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医疗卫生队伍建设,完善乡村医疗人才培养机制,统筹县域医疗卫生人才一体化配置,建立健全定期向乡村派驻医务人员工作机制,落实乡村医疗卫生人员待遇保障,提高乡村医疗卫生服务能力。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