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二章 产业发展第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品牌目录,培育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企业品牌、绿色优质农产品品牌,推动农产品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以及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支持药食同源标准研究,落实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