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品牌目录,培育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企业品牌、绿色优质农产品品牌,推动农产品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以及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支持药食同源标准研究,落实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