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法治框架内探索营商环境改革创新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具备下列情形的,可以按照规定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一)符合国家和省确定的改革方向和政策取向,有利于改革创新和高质量发展;

(二)决策及其执行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三)相关人员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且未谋取非法利益;

(四)未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五)未造成严重后果,并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

地方法规 · 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