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十八条有效依照国家规定,实行信用信息异议处理和修复制度。有关部门对市场主体提出异议的信用信息,经核查属实的,应当及时处理。鼓励市场主体通过主动履行义务、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利影响等方式,修复自身信用。地方法规 · 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