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开展海绵城市设计,并在建设过程中向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详细说明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中海绵城市设计内容和技术要求。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依法对海绵城市设计内容进行审查,未达到海绵城市建设技术规范和标准的,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

地方法规 · 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