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反餐饮浪费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负有反餐饮浪费职责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