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地名管理办法第六条有效市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枣庄市城市道路名称备选库,公开征集道路名称,经综合评估、专家论证后纳入备选库。备选库实行智能管理、动态调整,提供名称接收、审核、选取、规划用名临时锁定等服务。城市道路命名、更名时,应当从备选库中选取名称。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在编制道路交通等规划时,应当从备选库中选取名称作为道路规划名称。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