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枣庄市城市道路名称备选库,公开征集道路名称,经综合评估、专家论证后纳入备选库。备选库实行智能管理、动态调整,提供名称接收、审核、选取、规划用名临时锁定等服务。

城市道路命名、更名时,应当从备选库中选取名称。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在编制道路交通等规划时,应当从备选库中选取名称作为道路规划名称。

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