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四条有效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统筹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海绵城市建设管理考核机制,对区(市)人民政府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进行实绩考核。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