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有效本条例所称海绵城市设施,是指依据海绵城市建设原则设计的渗滞类、集蓄利用类、截污净化类、转输类和其他技术设施的统称。本条例所称建设项目,限于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