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海绵城市的建设和管理活动。本条例所称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综合采用渗、滞、蓄、净、用、排等技术措施,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最大限度地减少城市开发建设行为对原有自然水文特征和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