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指导供热企业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对工程建设、设施改造、用户发展和供热保障情况进行监督。

供热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供热主管部门报送本年度工程建设和供热发展计划,每年8月31日前向供热主管部门报送本年度供热保障计划。

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