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供热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七条有效供热主管部门应当指导供热企业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对工程建设、设施改造、用户发展和供热保障情况进行监督。供热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供热主管部门报送本年度工程建设和供热发展计划,每年8月31日前向供热主管部门报送本年度供热保障计划。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