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供热条例/第五章 服务与争议处理第四十一条有效采暖供热期内,热用户认为室内温度不达标申请测温的,供热企业应当在接到申请后二十四小时内测温,测温时间为每日八时至十一时和十四时至二十一时;热用户要求在其他时间段测温的,由供热企业和热用户协商确定。测温应当使用检定合格的测温器具。测温记录一式两份,供热企业和热用户签名或者盖章后各自留存。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