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管理、服务和用热等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供热,是指供热企业依靠稳定热源,通过管网为热用户提供采暖用热的集中供热行为。

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