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消防条例/第二章 火灾预防第八条有效住房和城乡建设、文物等部门,应当会同消防救援机构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街区的开发、改造和古建筑的修缮、使用制定专门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