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消防条例/第七章 附则第六十条有效军事单位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利用军事单位的非军事设施对社会公众开展经营活动的消防工作,应当遵守本条例。铁路、港航、民航、林业系统的消防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