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市)、铜山区、贾汪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覆盖城乡的消防专项规划,并统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消防专项规划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及信息化、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用地或者改变其用途。确需占用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有关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同意,并由有关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根据消防需要另行确定用地。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