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消防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有效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