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宿舍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