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火灾扑灭后,消防救援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划定火灾现场封闭范围,设置警戒标志。
公安派出所应当协助消防救援机构维护火灾现场秩序,保护现场。
发生火灾的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按照消防救援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未经消防救援机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进入火灾现场,不得擅自清理、移动火灾现场物品。
发生轻微火灾事故且当事人确认不需要火灾事故调查认定文书的,消防救援机构可以不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