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消防条例/第二章 火灾预防第十八条有效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界定标准,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示。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