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申请人申请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许可,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建设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注册登记证书等有效证件复印件;

(三)建设项目投资性质、使用功能、地理位置以及周边环境说明文件;

(四)建设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1∶2000地形图或者1∶500总平面图;

(五)建设项目整体规划设计方案;

(六)按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