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促进和保护外商投资条例/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八条有效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以及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在本省投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未规定的事项,参照本条例执行。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