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促进和保护外商投资条例/第三章 投资保护第二十四条有效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的商业秘密和有关个人信息,严格控制知悉范围,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