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促进和保护外商投资条例/第三章 投资保护第二十二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严格履行向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因此受到的损失及时予以公平、合理的补偿。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