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法自行制定或者与其他企业联合制定企业标准。
省、设区的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制定、修订与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地方标准,应当听取外商投资企业的意见,并推进地方标准制定、修订全过程信息公开,为外商投资企业参与地方标准制定、修订以及标准国际化合作等提供便利和指导。
鼓励外商投资企业代表依法参加各类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禁止利用标准实施妨碍外商投资企业参与公平竞争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