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家庭农场促进条例第三十二条有效农业农村部门通过开展示范家庭农场评定、定期运行监测、动态调整,按照规定给予示范家庭农场政策扶持等方式,发挥示范家庭农场在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应用先进技术、实施标准化生产、提高农产品质量等方面的引领带动作用。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在农业农村等部门和单位指导下开展家庭农场宣传推介活动,树立家庭农场发展典型。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