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构建涵盖财政补贴基本险、商业险和附加险等的农业保险产品体系,为家庭农场提供差异化、多层次的风险保障服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家庭农场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提供便利,支持家庭农场参加种植业、养殖业等相关农业保险。
鼓励保险机构在政策性农业保险之外,为家庭农场提供土地经营权流转履约保证,农作物生产和农产品运输、储存、加工、销售等商业保险保障服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当依法及时作出核定,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义务。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