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省行政区域内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扶持、指导、服务、规范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元,从事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以农业生产经营收入为家庭重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