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统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水资源状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农村供水规划,经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设区的市的农村供水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农村供水规划或者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农村供水规划应当包括现状评估、规划布局、目标任务、水源保护、水质保障、工程建设、运行管护等内容。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