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乡镇(街道)网格化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网格员考核奖惩机制、退出机制,加强对网格员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发现问题督促其及时整改。对在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网格员,按照规定给予表扬、奖励。

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