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
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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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行政审批与监督管理协同联动规定

第六条

有效

涉及划转行政审批事项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技术标准规范等发生变化的,行政审批服务部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函告对方,协商确定具体执行意见。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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