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行政审批与监督管理协同联动规定第六条有效涉及划转行政审批事项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技术标准规范等发生变化的,行政审批服务部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函告对方,协商确定具体执行意见。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