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加强绿色出行宣传,鼓励和引导公众优先选择公共汽车、轨道交通、公共自行车等出行方式。

本市建立绿色出行碳积分激励机制,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推动公共汽车车辆和客运服务设施适老化、适儿化、无障碍化等建设和改造。

经营者应当配备符合机动车安全运行要求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运营车辆,优先投放新能源车辆。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