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城市重点绿地保护条例第五条有效重点绿地推行社会化养护,由管理养护部门通过政府采购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养护单位。养护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绿地养护标准进行养护。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