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是本市重点绿地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铜山区、贾汪区管辖范围内的重点绿地保护工作由铜山区、贾汪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主管。

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水务、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重点绿地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