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条例/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第四十六条有效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完善中医药监督执法体制,合理配备执法人员与装备,开展中医药服务监督检查。支持卫生监督机构与中医医疗机构、高等学校等共建中医药监督执法实训基地。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6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