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中医药服务、管理和保障体系,统筹推进中医药事业高质量发展。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职中医药管理人员,将中医药工作纳入政府考核评价范围,建立中医药工作联席会议制度,采取措施为中医药事业发展提供条件和保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辖区内中医药的推广、应用,发挥中医药在基层健康服务中的作用。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6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