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老年病医院、传染病医院以及其他有条件的专科医院,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促进中西医协同发展:

(一)建立中西医协同发展机制和多学科诊疗体系,将中西医联合查房、会诊纳入医院管理制度;

(二)设置中医药科室和中医床位,其中二级以上综合医院中医床位数不少于本机构总床位数的百分之五,床位数八百张以下的不低于四十张;

(三)加强临床科室中医类别医师配备,开展中西医联合诊疗;

(四)加强中医药科室与健康体检科室协调配合,推动中医融入健康体检;

(五)对非中医类别医师、护士等开展中医药专业知识培训,使其具备本科室专业领域的常规中医诊疗、中医护理能力;

(六)根据医院条件设置中药房、中药制剂室,提供中药药事服务和中药制剂;

(七)统筹优化并差别化实施中医临床科室绩效考核,鼓励和引导提供中医药服务,中医药处方在医院处方的占比以及出院患者中医药治疗参与率符合有关规定;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