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科学开展国土绿化行动,降低水土流失强度;推广使用农村清洁能源,促进植被的保护和恢复;实施城市更新行动,加强城市水土保持和生态修复,保护城市山水自然风貌,推动绿色城市建设。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