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三章 水土流失预防第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科学开展国土绿化行动,降低水土流失强度;推广使用农村清洁能源,促进植被的保护和恢复;实施城市更新行动,加强城市水土保持和生态修复,保护城市山水自然风貌,推动绿色城市建设。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